“如果隕石墜落在地球表面,我們可以推斷認定它為無主物。”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程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認為。
然而,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其歸屬權同樣存在不少爭議。
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了隕石的立法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的無主物,采取先占權,規定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但在程嘯看來,雖然不少國家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實行“先占”原則,但這并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并未承認對“無主物”實行先占原則,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據先占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隕石的歸屬權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隕石歸屬立法不明確
據媒體報道,我國隕石擁有量僅次于美國和日本,位居世界前三,已成為隕石大國。但是,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立法對隕石的規定幾乎處于真空地帶,對其所有權的歸屬更是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了實踐中我國隕石交易市場的混亂以及隕石資源的外流。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杰告訴記者,隕石是一種極具科學研究價值的天外來物,并且由于隕石數量稀少,且存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投資者的不斷增加,隕石的價格也逐年抬高。每當有隕石落地的消息傳出,許多群眾都會在當地進行“尋寶”或哄搶隕石,還有些較大的隕石遭到切割和損壞。
2004年12月,我國甘肅榆中縣發生了一場大規模“隕石雨”,這本可以為我國科研機構研究隕石樣本提供好機會。但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民眾從全國各地趕來,甚至有海外隕石搜尋愛好者也加入采集行列,導致不少隕石被運走販賣,剩下的很多隕石也多有損傷,對相關部門進行科學研究造成了不小的損失。
2005年4月,我國新疆阜康地區一塊重達一噸多的橄欖鐵隕石被偷運出境,被美國一名收藏者以2500萬美元購得。
“由于隕石所屬并未在立法中明確出來,也沒有相關部門專門管理,因此,將隕石私自占有并出售的行為并不少見。”楊杰指出,有人明目張膽地叫賣隕石,但大部分主要還是在“黑市”進行。
在楊杰看來,隕石交易市場極其混亂,不僅存在價格不透明、以假亂真現象,還滋生出虛假隕石鑒定、評估專家和機構,為牟取暴利,有些人夸大宣傳隕石的價值,進行詐騙,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因此蒙受經濟損失。
曾經接觸過幾例騙子打著隕石售賣的幌子騙取受害人錢財案件的楊杰告訴記者:“民眾對隕石的知識了解甚少,極易被不法分子蠱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輩子積蓄都被騙光。”
“因此,不管是對肅清當前混亂的隕石交易市場,防止隕石資源的外流,還是從保護隕石的完整性、確保國家對隕石科研的最大化利用,我國都應當對隕石的所有權進行立法明確。”楊杰說。
應明確隕石法律性質
隕石,也稱“隕星”,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或是石鐵混合的物質。
“隕石之所以珍貴,主要在于其獨特的科研價值。”楊杰認為,我國現行對隕石的規定在《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第七條中將隕石列為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簡單提到了隕石的法律地位問題。
同時,楊杰指出,從物理化學角度而言,無論是石質隕石、鐵質隕石或是石鐵隕石,與地球其他巖石一樣,都是由礦物質組成的。
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礦產資源的定義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對此,楊立新指出,對照礦產資源的定義再綜合隕石的性質,把隕石當成一種特殊礦產并無不當。
“礦產資源屬于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于國家,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么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家所有。”楊立新認為。
依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也就是說,即便是落到集體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歸國家所有。”程嘯補充說,既然隕石的所有權歸國家,那么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占有或者通過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更不能將國家所有的隕石進行交易,目前各種黑市交易隕石的行為都屬于侵害國家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其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在楊杰看來,既然明確了隕石是礦產,那么就應當將其明確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結束隕石在我國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隕石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價值,且數量稀少,如果不運用立法明確歸屬國家,則可能帶來隕石的損壞流失或市場混亂等,不利于隕石的保護和研究。”
“由于隕石并非地球物質,進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難度,更多的還是依靠人工找尋,因此,隕石愛好者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楊杰指出,如果立法規定隕石歸國家所有之后,相關部門將散落民間的隕石以強制性手段進行收回,將打擊民眾找尋隕石的積極性,不利于隕石搜尋。
對此,楊立新認為,在制定相關立法時,應當考慮多鼓勵民眾將收藏或發現的隕石上繳國家,同時,對發現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確適當的獎勵辦法,或者制定相應的經濟補償措施等。
楊杰則建議,立法應允許個人及部分團體組織自行搜尋或勘探隕石,但在發現隕石后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對于隕石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評估價值對發現者給予相應的獎勵或報酬。
“同時,可以根據是否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為標準,將隕石分為科研型隕石和非科研型隕石等,科研型隕石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來說都不得擅自買賣,而非科研型隕石應允許個人收藏,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才可以進行買賣,但不允許偷運出境。”楊杰說。
原標題:“隕石之爭”幾度上演 天外飛石墜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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