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通過購房入戶進入本區的戶籍人員不得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資料圖)
1.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本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大亞灣區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大亞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周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2.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區域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轄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轄區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一年以上;
(3)就業單位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本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亞灣區無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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