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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協議也就是轉讓合同,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需要約定的內容做出了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因此,房屋轉讓協議中,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等 2、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比如實際面積等 3、轉讓價格 4、付款方式,采用現金支付或是銀行轉賬,全款或是分期等 5、約定交付房屋的期限6雙方違約的賠償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屬于不動產,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轉讓,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也就是說,簽訂了轉讓協議之后,需要盡快辦理轉讓登記。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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