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影視工業網投融資社群法律科普專欄,作者:北京史光宇律師。歡迎添加他個人微信咨詢法律問題:hanwudi1644。
本文僅從”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影視作品如何處理與人物原型之間的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一般性地談一談。
藝術來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影視作品呈現給觀眾的一個又一個故事一般來說有兩大來源。一是根據真實事件改編;一種是純屬虛構,由創作者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并根據自己的”想象“而來。
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影視作品與人物原型或家屬之間一般來說主要涉及如下幾種法律關系(根據寫作時,發表本文時有效的法律規定)。
首先,任何人都有屬于自己的姓名。人物原型也不例外。在影視作品中如果想使用人物原型的姓名,需要人物原型的許可授權。假如人物原型已經去世,怎么辦?從理論上來說,死人是無法享有姓名權的。但是,法律規定,如果死者的姓名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是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要么就索性不使用人物原型的姓名,要么,就需要與人物原型的近親屬做好溝通。
其次,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人物原型也不例外。隱私是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國家法律對于處理個人信息方面也有詳細地規定。因此,在制作影視作品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上述法律規定,不要踩坑。
第三、任何人都有屬于自己的聲音、肖像。人物原型也不例外。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的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在影視作品中如果想使用人物原型的聲音、肖像例如影像錄音,需要征得人物原型的授權許可。同時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丑化、污損人物原型的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人物原型的肖像。即使人物原型已經去世,如果影視作品中存在侵害人物原型肖像等情形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任何人都有名譽。人物原型也不例外。名譽是對一個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于以真實人物(含歷史人物)為原型的創作者來說,尊重歷史,尊重事實應該成為文學創作過程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正如以前的一份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所說的那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以歷史人物為題材進行商業影片拍攝,應充分尊重歷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顧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盡可能地避免給其造成不良影響。客觀地說,影片在故事情節的虛構方面盡管不具有違法性,但在“滅門”等情節的處理上,確實難稱妥當。遺憾的是,某公司及其某制片分公司、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單位并未對某氏后人的情感利益予以適當的關照,應予以指出并要求影片制作方引以為戒。”
最后,假如影視作品是根據人物原型或其近親屬的口述改編而來或者根據非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就涉及到著作權人授權的問題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方式使用作品的,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屬于侵權。
總之,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影視劇,需要注意處理好與人物原型或其近親屬之間的姓名權、聲音、個人信息(隱私)、名譽、肖像,特定情形下的著作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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