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5年以前,南非公證制度主要受羅馬—荷蘭法影響,1910年后又受到普通法的影響。2014年以來,南非公證制度發生了重大改革。此次改革以公證職業保障為核心,重視種族平等,強調行業自治,并形成了以法典、部門法以及司法判例為主要內容的公證行為規范體系。當前南非公證人備受尊崇,公證服務可信賴度高,公證服務范圍日益廣泛,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
公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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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公證制度可追溯到殖民時期。在荷蘭殖民階段(1652—1795年),南非施行帶有明顯羅馬—荷蘭法特征的《公證員守則》。在英國占領巴達維亞共和國時期,南非公證制度又被留下普通法的烙印,但彼時頒布的《巴達維亞法規》仍延續了羅馬—荷蘭法如公證人準入等部分的規定。1814年維也納會議后,英國正式獲得開普敦殖民統治權,此時英國對南非司法系統的改革尚處于起步階段。1827年至1832年,英國在南非先后頒布兩部《司法憲章》,引入了大量英國司法制度。1902年南非全域幾乎都成為英屬殖民地,自此南非公證制度便主要受到英國普通法的影響。之后種族隔離政策的推行,使南非在1964年制定實施的《律師、公證人和產權人準入法》帶有濃重的種族歧視色彩。
南非司法部與法律界于2001年就《法律實務法》草案進行了旨在改變法律職業治理結構的立法討論。歷經多輪民主論證,南非最終在2014年9月出臺了新的《法律實務法》。新法延續了南非羅馬—荷蘭法、英國普通法的公證制度傳統,同時著重強調公證人的中立性、專業性以及責任和品格要求。
公證人的從業條件、法律責任與行業自律
公證人的從業條件。南非公證人的從業條件深受公證人與律師之間關系的影響。1793年《公證員守則》和《巴達維亞法規》相繼規定公證人不能成為律師,律師也不能申請成為公證人,但該限制在各地的執行力度不一。例如,當時在開普敦部分區域仍有一些律師成功申請為公證人。直到英國占領南非大部分地區的第二年(1903年),南非公證人就只能從執業律師中任命。南非2014年《法律實務法》延續了這一規定,在法案的名詞解釋部分,明確了公證人是根據該法注冊為公證人的執業律師;在法案正文中還進一步規定,專業律師應當完成公證人從業考試,并經南非高等法院審核授權方可作為公證人執業。
在實踐層面,公證服務不僅已成為象征律師專業程度的業務之一,還是各大律所業務宣傳的主要方向。目前,南非已經出現專門從事公證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公證人的法律責任。受羅馬—荷蘭法影響,南非公證人需要對其公證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根據2014年《法律實務法》規定,公證人必須勤勉履責,保持較其他法律職業更高標準的職業品格,且應當對公證事項的準確性負責。
公證人的行業自律。《法律實務法》實施后,南非公證人作為法律職業之一實行行業自治,并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職業管理體系。在行業管理組織上,南非依據《法律實務法》成立了法律行業理事會,并規定理事會主要職責是促進公證等法律服務負責、高效和獨立。在行業紀律監管上,法律行業理事會內專設了調查懲戒委員會,負責對公證人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進行嚴格且細致的監督。此外,南非司法部額外批準成立了法律服務監察室,從宏觀上監督公證人的執業行為、專業操守,同時賦予了監察室獨立地位,規定其僅受憲法法律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
公證服務的適用范圍與法律效力
公證服務范圍。公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包括文件起草、交易確認、司法文書公證、副本公證及公證債券起草等。其中起草的文件類型包括法定聲明、宣誓書、授權書、遺囑和遺產文件、同居協議等;交易確認的對象包括房地產交易、契約、授權書和信托等。司法文書公證,是指對民眾在參與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中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公證,包括宣誓書、證詞和審訊記錄等,此類文件在送達法官之前,須由公證人當面驗證簽名者的身份和意愿;副本公證,是指確認原始文件復制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公證服務,常見的副本公證對象包括無法由南非公共記錄辦公室認證的大學學位證書、護照等。
南非除基本公證服務之外,還出現了適應現代商業發展需求的特色公證服務,例如特殊公證債券。公證債券本是指經公證人證明的動產抵押憑證,是一種擔保形式。南非特殊公證債券是在公證的基礎上以登記取代交付,從法律上承認了未取得占有的質押。貸款人僅需在債券中詳細描述明確的動產,由公證人公證或直接由公證人起草債券,并進行相應契約登記,即構成與質押效力相同的實質性擔保。
南非特殊公證債券最早出現在納塔爾省。1932年第18號《公證債券(納塔爾)法》規定,可為未占有但在保函中以易于識別方式列明的特定動產的公證債券設定與質押相同的優先權。1991年,南非法律委員會發表公證債券立法報告,表示公證債券應當滿足現代商業發展需求,而債務人保留占有但債權人仍享有與質押權同等權利的擔保形式是大勢所趨。1993年南非通過第57號《動產擔保法》,將納塔爾省這一規定擴大到南非其他地區。
在南非,特殊公證債券因其靈活性和長達30年的索賠權時效被各類融資項目所青睞。例如,為滿足農村和偏遠地區的電力需求,南非在2021年7月進行了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生產商采購計劃,并將公證債券作為該項目融資的擔保形式。項目完成前,運用南非特殊公證債券規則以項目的主要動產(例如風力渦輪機和太陽能電池板)提供擔保,產生了項目所需資金。在項目完成并啟動商業運營后,運營者繼續借助南非特殊公證債券規則將變電站、風力發電機、變壓器亭、氣象桅桿和傳輸電纜等動產進行契約注冊,進行再度融資。可見,南非特殊公證債券不僅能助力解決項目前端資金困難,更能盤活整個現金融資池,為項目開發、運營及后期維護提供全程支持。
公證的法律效力。南非法律在專業性、品格和責任等方面對公證人的要求明顯高于一般法律職業,因此對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賦予了較強的證據效力。在成文規定上,南非公證人有權對簽名者的身份、意愿和簽署文件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經公證后的文件被認為是完整、合法的。在司法實踐中,公證文書被法院推定為真實、合法,公證文件的證據效力也較一般文件效力更高,如法院在對德蘭士瓦土地銀行訴契約登記處一案中的判決書中寫道:“……公證人嚴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法院推定公證書中的每一項陳述都是真實的……”此外,南非《動產擔保法》將公證人作為特殊公證債券的核心執行者,也是對公證人職業公信力的現實性肯定。
(作者:常蕓 廖文宇?系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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