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保待遇標準
(資料圖)
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大病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使用省規定特效藥的大病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使用特效藥最高支付限額為75萬元。
二、住院醫療待遇標準
1、起付標準:
(1)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500元、1000元;
(2)在中醫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起付標準降低100元;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的起付標準降低100元。參保居民在中醫療機構住院且使用純中醫療法的起付標準降低200元;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按政策降低后,起付標準最低為100元。
(3)協議管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參照一級醫療機構管理;未定級別的民營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執行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
2、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80%、70%、55%;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
(2)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以下(含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藥物費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飲片、中醫診療技術和經批準的治療性中藥制劑發生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90%;純中醫療法是指使用中草藥飲片、中成藥、中藥院內制劑、中醫康復理療項目、中醫診療技術、必要輔助檢查、與中醫藥療法相關的輸液和醫用材料及床位費、護理費、診療費等。純中醫療法具體項目在社保信息系統中設定。
(5)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按同級醫院的60%,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發生的縣域外住院醫療費用,按轉診轉院、異地急診、異地居住規定調整基金支付比例后,再按同級醫院支付比例的60%報銷,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6)在市內二級以上(含二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住院起付標準除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30%。市外發生的住院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執行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按照異地就醫和轉診轉院的規定結算。
(7)急診轉住院的,急診轉住院當天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住院費用結算,非急診的門診醫療費不納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三、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1、起付標準: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與住院起付標準分別計算。尿毒癥和血友病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2、支付比例:甲類病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0%,乙類病種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65%、55%、45%。
3、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年度內,甲類病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乙類病種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患兩種以上(含兩種)甲類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患兩種以上(含兩種)乙類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元;同時患甲類和乙類慢性病的,按甲類病種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為7.5萬元。
四、分娩醫療待遇
1、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分娩發生的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順產定額標準為500元,剖宮產定額標準為1800元,低于定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對異地分娩的,同樣是按照此定額標準予以報銷,且不能聯網結算,需要帶齊病歷、原始收據等相關資料回參保地報銷。
2、參保人員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辦理。
五、意外傷害門診待遇
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的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0%,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
六、大病保險待遇
1、對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1.2萬(含)以上,10萬以下的,支付比例50%;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 20萬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提高至60%; 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 30萬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70%;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 30萬 元以上(含30萬 元 )的部分,支付比例 75%;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2、使用規定的特殊藥品費用,一個年度起付標準為2萬元,支付比例為60%,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
七、扶貧對象醫保待遇
1、基本醫保住院待遇:扶貧對象在一、二、三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住院,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分別為100元、300元、500元,報銷比例分別是90%、80%、65%。扶貧對象在中醫療機構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的不再降低起付標準,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90%。
2、門診慢性病待遇:經鑒定為慢性病的扶貧對象在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200元;甲類報銷比例為80%,乙類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為75%、65%、55%。
3、大病保險待遇: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扶貧對象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 6000元以下的部分,報銷50%;6000元(含)-10萬,報銷55%;10萬(含)-20萬,報銷65%;20萬(含)至30萬元,報銷75%;30萬元(含)以上的,報銷80%,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使用規定特效藥發生的費用大病保險資金支付不設起付標準,按照40%比例報銷,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使用特效藥最高支付限額為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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