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有效期如下:
1.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是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應當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相關資料圖)
2.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遺產繼承的范圍如下: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6.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等。
找法網提醒,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1.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若繼承人希望繼續承包的則應根據合同或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產權。
3.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三、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找法網提醒,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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