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備受輿論關注的天津射擊攤攤主趙春華,因涉嫌持有槍支被判刑一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的公開審理。11點半左右,法院當庭宣判,趙春華因犯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改變了此前河北區法院作出的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今天上午,天津市一中院門口聚集了大量來自北京、上海、成都等地沒有獲準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還有一些關注趙春華案件的群眾。上午8點20分,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與辯護律師的出現引起了一波小小的騷動。
王艷玲表示,“希望母親能夠回家過年,律師都很努力,我相信一中院會給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判決。”
中午11點半,法庭里傳來消息,趙春華被改判緩刑當庭釋放。在法院大門外守候了3個小時的各路人士,沒有見到趙春華和女兒王艷玲。據知情人士講,母女二人已從側門離開,去看守所辦理相關手續。一位旁聽案件審理的天津市政協委員表示,“雙方辯論得都非常的充分,我覺得判得比較合理。這個事件警示我們如何為了謀生而不觸犯法律。她不知道她持有的是有害的槍體,這個法律很多人包括律師都不知道,我本人也不知道。應該有法律普及的問題,這種案件不應該發生。”
接近12點時,兩名辯護律師徐昕、斯偉江等人,出了法院大門。在大門口,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說,辯護人堅持認為趙春華無罪。緩刑的結果在家屬可接受范圍內。“我們做無罪辯護,但是我們追求的主要目標是讓她回家過年。她沒有犯罪故意,沒有社會危害性,她不可能認識到她持有的是槍支,所以我們認為她是無罪的。但法院能做出這樣的判決是各個方面努力的結果。”
圍守在法院門口的記者通過各種渠道,打探更為詳盡的信息。判決結果剛一出來,判決書中法院改判理由的部分傳了出來: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她用于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的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屬于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都是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趙春華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議對趙春華適用緩刑。因而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雖然,趙春華依然被判有罪,但能和家人一起過春節至少不是最壞的結果。無論如何,趙春華回家了。喧囂了數十天的輿論,終于在春節前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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