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徐鵬
為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強化水資源管理,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青海省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重點圍繞節水工作管理機制、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管理、計劃用水、非常規水利用、行政處罰設定等方面,對《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
近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了新修訂的《條例》,由原來的42條精減為現在的26條,將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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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管理體制
在節水管理體制上,《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議事協調和目標考核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其中,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財政、教育、科技、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保障房產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為讓節水宣傳深入人心,《條例》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樹立節約用水先進典型,推廣節約用水先進經驗,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增強青少年珍惜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編制節水規劃
《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約用水規劃,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關于用水總量控制,《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下達的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和強度控制。
同時規定,納入計劃用水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并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下達。
此外,《條例》明確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計劃用水單位和個人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和加價水資源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核定:超出計劃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一倍收取;超出計劃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二倍收取;超出計劃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三倍收取。
細化節水措施
關于節水措施,《條例》主要從用水主體、領域和水源三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水農業設施和非常規水集蓄利用設施建設,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綜合運用工程措施、農耕農藝措施,發展高效節水農業,保障農村人畜飲水節約安全。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推行以節水為重點的技術改造,加快淘汰技術落后高耗水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改進工藝流程,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同時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管網設施改造,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建設,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優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鼓勵有條件的賓館、飯店、商場等公共場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建設再生水收集、處理、循環利用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節水資金的投入,支持農業、工業、服務業節水工程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工程建設;鼓勵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節水項目建設和運行。鼓勵地區間、行業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明確處罰措施
《條例》在設定處罰時,多次召開聽證會,并深入基層立法聯系點組織市民廣泛征求意見,同時結合西寧社會發展實際,對違反計劃用水、銷售使用高耗水設備產品和工藝等行為設定了相關行政處罰措施。
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擅自安裝、移動、拆換計量設施或者其他行為導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對于經營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的計劃用水單位和個人,《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徐鵬)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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