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我們統稱為刑事財產刑,是指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在對犯罪分子單處或判處主刑罰的同時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也包括責令退賠、追繳違法所得等。財產刑的執行就是將生效刑事判決中財產刑部分應由犯罪分子交納的罰金、被沒收的財產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賠償有關單位、個人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財產刑被執行人抱有“坐牢不賠錢”的想法,履行意愿差,加上一些被執行人在監獄服刑,無財產可供執行, 沒有履行能力,導致出現大量“空判”現象。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造成國家財產流失,還導致部分被害人權益受損、生活陷入困境。
丹鳳法院高度重視刑事涉財執行工作,運用新手段、新機制,通過全鏈條、多方式、多舉措,持續推進刑事涉財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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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暢通內部銜接,加強立、審、執之間的協作配合,確保生效裁判案件第一時間進入執行程序。
二、利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平臺加大涉罪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力度,及時采取查控、扣劃以及查封等措施;做好涉財物品的評估,及時啟動司法網拍程序,加快涉財執行工作的財產處置進度,確保涉案件財產高效執行。
三、注重實地調查財產狀況與線索,對未執行到位的案件,執行干警線下前往相關部門、外地及被執行人住所地,實地查詢涉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積金、勞動就業收入等財產情況,多途徑開展財產線索挖掘工作,確保被執行人家中無隱匿財產。
四、對尚在服刑的被執行人,通過微信、電話與被執行人家屬進行溝通,促使其充分認識到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對被執行人服刑改造所具有的積極意義,促使家屬代其履行義務。如本院在張某犯幫信罪、盜竊罪一案執行過程中,辦案法官多次做家屬工作,后被執行人家屬專程從新疆來到丹鳳,代替被執行人繳納了罰金8萬元并退賠違法所得3萬元。
五、加強與獄政機關的溝通,與監獄部門共同激勵被執行人促使其認真改造,積極履行或督促其出獄后主動履行義務。
運用以上執行強制措施,2023年1-4月,有11名涉罪被執行人在財產被查控后近兩周內主動籌集款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親屬主動代被執行人履行繳納罰金、退賠違法所得14萬元,被執行人出獄后與法院聯系主動繳納罰金6.5萬元,法院直接從被執行人賬戶劃扣6萬元。
丹鳳法院執行局刑事財產刑切實有效的執行措施,進一步打擊了犯罪,充分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實現財產執行和罪犯改造兩促進,有力地化解了社會矛盾,為維護社會穩定,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地有司法獲得感貢獻了法院力量。
(呂嬌嬌)
責任編輯:安心 審核: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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