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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實施藥品年度報告制度

2022-04-15 14:23:13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4月15日電 (記者孫紅麗)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消息,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藥品年度報告管理規定》,進一步指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同時,為保障藥品年度報告制度的落地實施,國家藥監局建設了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同期啟用。

據了解,鑒于我國首次實施藥品年度報告制度,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尚處于試運行階段,2021年度報告信息填報時間截止為2022年8月31日;從明年開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報上一年度報告信息。

督促持有人落實藥品年度報告主體責任

年度報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藥品的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匯總形成的報告。

藥品年度報告制度是《藥品管理法》提出的一項新制度。《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報告填報主體為持有人;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法人履行年度報告義務。

國家藥監局表示,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指導,通過規范持有人的年度報告行為,進一步督促持有人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

切實做好數據共享和信息應用

據悉,國家藥監局已經建設了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為方便持有人填報,該模塊直接對接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的藥品注冊、藥品生產許可等有關信息,實現了關鍵基礎信息自動帶出,有助于提高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后續,還將充分發揮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優勢,逐步將年度報告信息分別歸集納入藥品品種檔案、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夯實藥品智慧監管的信息基礎。

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分為企業端和監管端。企業端采集信息包括公共部分和產品部分兩方面內容。其中,公共部分包括持有人信息、持有產品總體情況、質量管理概述、藥物警戒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況、接受境外藥品監管機構檢查情況等六個方面內容;產品部分包括產品基礎信息、生產銷售情況、上市后研究及變更管理情況、風險管理情況等四個方面內容。

國家藥監局要求,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將年度報告信息作為監督檢查、風險評估、信用監管等工作的參考材料和研判依據,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度報告的持有人依法查處,并納入藥品安全信用檔案。

關鍵詞: 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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