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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明年1月1日起,美容美發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展示所用化妝品包裝

2021-11-26 18:15:44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1月26日電 (記者孫紅麗)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消息,《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6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貫徹執行《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2年1月1日起,美容美發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簽的全部信息。

關于化妝品生產許可

根據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辦化妝品生產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依據《辦法》的規定執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條件但未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注的,應當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換新版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開辦僅從事配制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對于2022年1月1日前從事配制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關于化妝品生產管理

依據《辦法》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后生產的每批次產品留樣并記錄。留樣應當保持原始銷售包裝且數量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的要求。委托生產化妝品的,受托生產企業也應當按規定留樣并記錄。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其境內責任人保存。

關于化妝品經營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后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對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上述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美容美發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簽的全部信息。

關鍵詞: 日起 應在 美容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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