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8日電 (記者孫紅麗)針對業界關注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是否可以配制、灌裝化妝品問題,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近日在官網進行了解答。
國家藥監局表示,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國家藥監局指出,按照《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美容美發機構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但依照化妝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中使用方法,現場調配化妝品給消費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另外,賓館、洗浴中心、婚紗影樓、月子中心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有符合規定的產品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據了解,今年8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辦法》,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部門規章。《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突出對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的監管。如,對委托生產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美容美發機構使用化妝品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強化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要求。
相關條例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當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產品標簽樣稿一致。
第四十一條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美容美發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妝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第四十二條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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